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发布时间:2023-05-26 04:11:21 文章来源:找法网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要提出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资料图】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如下内容:

1.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找法网提醒,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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