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发布时间:2025-12-25 19:20:42 文章来源:金融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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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金融一线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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