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发布 强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当前要闻
发布时间:2023-06-10 07:16:01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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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

《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证券公司需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同时要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中证协、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信息。特别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包括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实施细则》还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即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实施细则》还强化了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互联网投放广告展业行为方面,《实施细则》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另外,《资金账户管理规则》明确资金账户定义,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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