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播:湘伴|莫作“毒官”“毒吏”,否则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3-06-27 17:34:26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湘伴导读

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

6月21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万名,缴获毒品8.4吨,查获吸毒人员7万余人次。截至2022年底,全国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达379万名,是2012年的5倍多;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12.4万名,较最高峰时期下降56%。


(资料图)

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吸毒人员中,个别甚至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染毒,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对个人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以及职业前途带来毁灭性打击。这一小撮涉毒的党政干部,是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被群众唾弃为“毒官”“毒吏”。

党员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尤其在党纪国法面前更应该严格自律,带头拒绝黄赌毒。

然而,近年来,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沦为“瘾君子”。

2016年2月,某省公职人员何某(中共党员)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司法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7年9月,某地社区自管党员孙某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司法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孙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2月,某省公职人员高某(中共党员)在私家车内喝食二类精神类药品立健亭半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给予高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来源:株洲新闻网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毒,将面临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双重处罚。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党员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虽然两次修订都没有对党员吸毒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但在第四章的“纪法衔接”条款中,进行了明确。比如,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吸食毒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根据上述法规,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吸食毒品的,都至少应当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吸毒、吸毒成瘾的,一般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有些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有更严格的规定,只要吸毒就直接开除公职,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开除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毒是零容忍的。做“毒官”“毒吏”,后果很严重。

来源:浙江日报

为什么还是有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抵制不住毒品的诱惑?湘伴君以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精神“缺钙”,失去灵魂。本应是先进模范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甘愿沦为毒品的“奴隶”,做一名“瘾君子”,这是一种党性的倒退。精神上“缺钙”,势必会意志薄弱、立场不稳,无法坚守理想和初心,被一些“不良嗜好”、“不良风气”所侵蚀。因此,党政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堤坝,建好精神家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法纪观念淡薄。众所周知,吸毒是犯罪行为,党员也不例外。面对诱惑,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将党纪国法抛诸脑后,吸食毒品,既成了违法者,也成了受害者,足见其法治意识、纪律观念弱化到了何种程度,必须引起我们深刻警醒。党员干部要提高自我要求,时刻警惕、心有畏惧,用纪律法规约束规范自己言行,不逾矩不越轨,守住纪法“红线”。

责任匮乏。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始终将责任扛在肩上。不负责,就必须被问责。党员吸毒,其个人有自律不严的责任,受到处罚理所当然,而其上级组织和领导也负有对党员管理不严的责任,也必须深刻反思、连带追责。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吸毒,吸走的是群众的信任,毒害的是群众的心。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强化党性锤炼、树牢法治意识,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毒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只有扎牢制度篱笆,强化监管措施,才能使“毒官”“毒吏”越来越少,乃至消失于无。

来源:湘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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