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推进生态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2023-08-09 23:16:40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营口时刻


【资料图】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为鼓励和引导信用不良市场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更好地激发营商环境活力,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可提前终止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的失信信息。营口此举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失信主体即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涉及失信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两种修复方式,提前终止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的失信信息:即信用修复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及调查机关出具的结案说明,或者信用修复承诺书及信用中国的信用修复报告。涉及失信的企事业单位可任选一种方式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情况。

日常监管中,多数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对于纠正失信行为、降低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改善自身声誉和形象意愿强烈。《工作指南》的出台,按下了信用修复加速键。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失信行为人进行必要的失信惩戒之后,通过信用修复制度,推动失信行为人努力改正违法行为,从而重塑其信用,重新赢得社会信任,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申请人在申请信用修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将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予以撤销,并将该失信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最长公示期进行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制定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探索实行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处罚即告知”机制,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保障失信企业信用权益,引导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提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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