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23 01:05:31 文章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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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找法网提醒您,行为人先提起复议后诉讼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行政复议特点是什么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承担什么义务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行政复议期间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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