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观点:熊锦秋:如何防范投资者触碰举牌红线?明确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25 07:44:29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8月21日来伊份发布公告,汪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在上交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768.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26%。本次举牌涉嫌违规,笔者认为,应规范大额投资者举牌行为,防止触及法律法规红线。


(资料图片)

汪某某在8月18日的持股比例为4.02%,在8月19日买入415.84万股,占总股本的1.2356%,也即在持股达到5%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停手。新《证券法》第63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均规定,投资者持股达上市公司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汪某某的收购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则。

投资者依法收购的流程其实非常严格,比如,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投资者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也即如果买入一手股票达到5%或越过5%的比例线,就需要予以公告并开始暂停买卖,在此之前则可不公告,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以“手”为单位来判断是否违规。

新《证券法》第63条对未及时履行收购信披义务的行为,规定在违规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这个规定属于新《证券法》的重要进步。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主体持股变动信息是包括监管层、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他股东等极为关注的信息,实力主体不按规定举牌、不向市场披露及时收购进程,不仅可以降低收购成本,而且可能对上市公司现有控制人构成突然袭击。上述条款对违规举牌出台的约束性举措,在相当长时间内剥夺其违规增持部分的表决权,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有利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

那些大干快上触及法规红线的的收购,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持股刚超过5%、多收购千分之几的股份,对于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不了什么太大影响,对节约收购成本也没有多大影响,但却可能留下违规的案底,根本就划不来。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则数量极多,其目的就在于打造一个精密运转的机器,机器各个环节相互紧密咬合才能产生最大功效。一些市场主体以为轻微触线没有什么了不起,但其实各类主体只有依规行事,尊重规则的严肃性,才能避免机器跑冒滴漏、卡顿,甚至停摆。

收购者应尊重证券市场法律规则的神圣性,即使多买一手股票而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也是违规,监管部门就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各类主体应把证券市场法律规则划定的红线视为高压线,主动规避,维护规则的神圣性和刚性,以免被追究行政处罚、民事等法律责任。当然,对于违规举牌屡屡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证交所、中证登采取技术手段防范违规举牌。对于单个主体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的收购行为,其买入多少可以一眼看穿,证交所与中证登充分合作,设计交易系统监控软件,在投资者买入达5%或临界突破5%时就强制暂停其继续买入功能,并就此履行信披义务。对于几个主体互为一致行动人的,将其捆绑视为一个主体进行监控,也可防止违规举牌的发生。

二是明确违规举牌的民事责任。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收购人大量买入股票突破举牌线、买入超量股票之后再公告,可降低收购成本,而期间不知情的卖出投资者,可能属于利益受损一方,收购人履行信披义务不及时,应属误导性虚假陈述,相关法律法规应规定违规收购主体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责任。由于可能要赔偿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这对违规举牌者可形成重大制约或威慑。

(作者系证券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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