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林:政府禁令须具有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7-11-21 16:11:15 文章来源:

  

  山东沂水一场突然而至的畜禽污染整治行动,从县到村层层加码,最终不少乡镇全村都在卖猪。养殖户大多觉得是因为“市长被约谈”,但县委干部称是“干部联系群众”的工作。农村畜禽污染治理,这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从控污到禁猪,这一升级版的整治行动已不仅仅是环境命题。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进行家畜污染专项整治,其出发点本应是通过污染治理,改善乡村环境,为百姓提供更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但为何山东沂水县的畜禽污染整治行动却从控污变成了禁猪,引起百姓怨声载道。究其原因不免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本身合理性存在问题;二是当地政府在整治环境,治理污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乡村环境综合治理与村民养猪致富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大规模养猪厂的存在,必然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因此就全面禁止养猪,阻断村民发家致富的道路。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多一些行政指导,少一些行政禁令。在改善乡村环境,整治畜禽污染过程中,政府应当做的是通过政策、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实现生猪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转型。即由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现代农业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化、专业化的转变。通过两个方面的转变,既能有效治理畜禽污染,又能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认为,政府一项行政行为的做出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关键在于两点:首先该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定依据,该依据具有合理性;其次政府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为了确保政府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一是要引入民主协商机制,对相关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起草内容进行讨论;二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和讨论。公共政策应当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符合公共利益。

  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准则。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权限、程序,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性,不得滥用。如果沂水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能多倾听百姓的呼声,多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实施行政行为,治理畜禽污染的过程中能够多一些行政指导,少一些行政强制,亦不至于引起百姓怨声载道。(文/ 吴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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