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治理领导干部兼职须出“重拳”
发布时间:2017-11-08 14:45:58 文章来源:

  

  习近平总书记早有言:“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自古有所谓“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制度和举措都直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领取高薪。领导干部企图通过兼职“名利双收”之心当休矣。但是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各种途径,企图“鱼和熊掌”兼而有之,实属用心不正。

  其实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也早已有之,比如《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直到今天,我们还在强调这个问题,也说明有的地方和部分干部在继续“施展”阳奉阴违的“招数”。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以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切实牵好“一把手”这个牛鼻子。“一把手”执政一方,是其他干部的标高。“一把手”对自己宽一分,到了下面就会宽一尺,一些“一把手”虽未直接参与兼职经商,但却通过家人亲属代为从事;还有的“一把手”,怕得罪人,不敢斗硬,明知下属中有经商兼职行为,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严管干部经商兼职必须牵好“一把手”这个牛鼻子。凡是,干部中有违规经商兼职行为的,“一把手”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只有如此“一把手”才会真正抓得严,相关规定才能落得实。

  二要对违规经商兼职干部敢于“挥剑”重处。违规经商兼职看似和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有所不同,因为所得收入是经商兼职所得,似乎合情合理,如果说有什么不当,顶多是不务正业。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不务正业,因为干部经商往往夹杂“便利”,把自身在官场的影响力和权力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渗透到经商中,是变相的以权谋私,既败坏了正常的商业环境,也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予以重处。对已查出的大规模违规兼职问题,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已有腐败形成“追缴”。

  三要重视干部“思想教育”这个传统武器。人是行为的动物,更是思想的动物。对干部违规经商兼职,不能仅仅发个红头文件了事,需要集中对干部进行教育,晓之以理,告知厉害。如真想经商大可辞官而去,但绝对不是“横着走,两头占”。

  规范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兼职必须下重拳,出猛药,必须把好关口,不让权和钱找到勾结的便道,这样既能让干部专心本职,也能还社会清明公平的商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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