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咏梅:加强官员出境管理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7-10-25 18:39:42 文章来源: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获得外国国籍或外国绿卡。2003年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提出: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提出:“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因自己和家人都取得得英国永久居留权而未报组织报告等严重违纪现象已被撤职,并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按照现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但在许多起涉及贪腐的官员外逃事件中,既有制度和程序都没有发挥作用。一些领导干部“一人多证”,同时拥有几个身份证件和护照,即便在其“出事”后,也很少见到对为其办理这些“合法假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办。

  加强官员出境管理,打击“跑跑官”现象重在预防,包括预算公开改革、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切断政商经济联系、弱化一把手及审批部门关键岗位职员个体的审批权而使之纳入到公开化流程化的监督之下、经常化的政务效益审计、重惩轻微腐败等等措施。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边境旅游渠道进行公务、商务考察,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各级领导干部及党员需出境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对于以各种形式组织的出境考察团,组团单位要出具出境人员的担保证明及详细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文/季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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