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禁止,树考场清风
发布时间:2015-11-30 11:11:01 文章来源: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考试一直是个亘古不变的话题,无论是古时的科举还是现在的高考,都成了读书人必经的门槛。古时尚无高科技,古人为顺利地考取功名,也可谓花样百出,夹带半个巴掌大的蝇头书进入考场、贿赂官吏、买通负责搜身的士兵,种种方法数不胜数。到了现代更是花样百出,各种堪比谍战大片的高科技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本来一场选拔优秀人才的考试,最后反成了考生和组织者的一场“较量”。

  现在再来看一看古人对于舞弊者的处罚,轻的,驱除考场,永不录用,以下三代不得科考,如明朝的徐霞客,就是因为其祖父科考舞弊,其不能科举。一般的,打板子,充军发配。如《大清律例》中记载为戴枷三个月示众,杖一百,最后还要发往边疆充军。重的,杀头灭族。如清朝的三大舞弊案,牵连数百人。

  反观现在,在《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轻点的就取消当堂考试成绩,本次考试无效;重点的就记个过,延迟毕业。在如此大的诱惑和如此轻的惩罚面前,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试一试”。这样不仅违背了考试选拔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是滋生出了许多相关“产业链”,大学随处可见的帮过四六级就是最好的证明。

  所以,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的遏制考试作弊的邪风,将所有作弊的念头扼杀在萌芽中,还广大考生一个公平公正的考场。

  (文/子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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