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特赦
发布时间:2015-09-08 08:26:43 文章来源: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白阳)“中国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而进行的特赦,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的一次法治范例。”中央党校政法部常务副主任卓泽渊31日对记者说。(新华网 8月31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在国家的庆典、重要纪念日宣布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实行过7次特赦。虽然特赦制度在中国宪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从1975年第7次特赦至今,中国再未实行过。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行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实行特赦的同时又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即特赦对象必须是改造良好、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排除了贪污受贿、严重暴力、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涉黑涉恐、贩毒等几类犯罪,这样就能保证特赦对象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

  此次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其次是从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赦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实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特赦,有助于缓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消除对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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