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是法治下的官
发布时间:2014-12-03 15:40:44 文章来源:

  日前,某学会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尽管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但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蕴仍然值得关注。(人民网12月2日)

  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是腐败的常态。多年来,在投资主导和驱动我国经济增长的背景下,腐败多发易发高发的态势一直坚挺。而且可以预料,在未来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随着重大项目纷纷出台及巨额公共资金等大量投入,腐败与反腐败的交锋会更加尖锐激烈,反腐败的任务会更加艰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过去十年,在中国GDP跃居全球第二的同时,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与八十年代主要靠“批条子”的价格双轨制寻租相比,如今的腐败则借助于矿产资源、房地产、银行信贷、IPO、股份代持、收购兼并、官商联盟等形式,不仅规模远非昔日可比,而且呈现出普遍化的特点。

  核心是以法治权腐败说到底是权力的腐败。与强大的权力相比,我们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显得单薄脆弱,“牛栏关猫”,既“笼”不住权力,也容易一触即破。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走向反面甚至变质。

  党的十五大以后,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的十六大以后,反腐倡廉方略进一步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面发展;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方略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将《反腐败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尽早开始翻译和整理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立法,总结中国的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形成法治反腐的新局面。

  作者:章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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