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种机制”,分解“一把手”权力
发布时间:2014-11-26 17:00:02 文章来源:

  当前,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导致“地方衙门”、“一言堂”不断涌现,一手遮天、我行我素时有发生,给党带来负面影响,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国企高官等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也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办多了。”现在中纪委出台《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职责的监督监管,适当分解权力职责。那么,如何让适当分解主要领导权力职责落到实处呢?笔者认为,需要完善三种机制。

  第一,要完善管人用人机制。我们在关注一些腐败案件的时候,不难发现一个规律:高官腐败除了手中的“财权”过大,还有就是手中的“人权”过大。当前的反腐风暴以及不断完善的财经管理制度,基本上解决了主要领导干部手中“财权”过大的问题,还剩下“人权”过大有待进一步分解。正是由于机关部门主要领导手中人事管理权力过大,班子成员以及下级官员的仕途都掌握在主要领导手中,买官卖官现象不胜枚举,这不仅使领导干部个人腐化堕落,还会使机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和服务意识下降,导致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停滞不前。因此,要进一步建立更加科学的管人用人机制,要分解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手中的人事权力,减少对干部提拔的干预,将干部的考核交给单位的同事和服务对象,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少一点个人决策,多一点组织提拔。

  第二,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制。近年来,纪检监察力度不断加强,监察机制也日趋完善,但是也还存在不足。比如,乡镇一级的纪委书记和县级部门纪检组长的配置、管理、考核还有一定缺陷。当前,县乡两级的纪检监察可以理解为同级监察,对同级机关进行工作业务监督。但是,他们在同级机关当中职务比主要领导低,单位排名在主要领导之后,就连日常开展的一些业务工作也是由单位主要领导安排,年终考核、评优乃至提拔也都要首先考虑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意见,因此,更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也就没有切实发挥出纪检监察人员的职能所在,更多地充当了主要领导的助手作用,干了一些“不务正业”之事。要改变这一缺陷,就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制,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实现“三个上靠”:一是职务级别上靠,实现与同级单位主要领导同级别;二是人员管理上靠,实现下级纪检干部由上级纪委直接管理;三是业务考核上靠,实现纪检干部的考核由上级纪委落实,进一步减少单位主要领导对纪检监察干部在职务提拔晋升上、人员管理安排上、业务工作考核上的干预,让纪检干部能回归纪检监察正业,放开手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要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行政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而且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公众监督、群众反腐也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完善公众监督体系,大力构建覆盖人民群众、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监督的全方位公众监督机制,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办“地方衙门”,开“一言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文/党居米)

关键词: 一把手 权力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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