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民告官”范围仅是扬汤止沸
发布时间:2014-10-29 14:42:35 文章来源: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了“民告官”受案范围,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网,10月27日)

  在中国的封建时期,百姓到衙门递状纸先要几棍“杀威棒”以示朝廷的威严,也是警示百姓官府和朝廷命官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我认为这是封建制度高度集权的最直接体现,官府和官员凌驾于百姓之上,连百姓最基本的诉求也要设置诸多门槛和禁制,我想这也是封建制度最终被淘汰的原因,将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割裂开来。

  日前,行政诉讼修正案草案的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了“民告官”的受案范围,我认为这是政府拉近和群众的距离,疏通与群众交流渠道的具体措施,扩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是真正放低官员地位的举措。官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更要收到群众的监督和制约,在有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时,也要面对群众和法庭对其的审判,这就让群众有了主人公意识和合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

  以前的“民告官”的现象在中国并不常见,媒体和各级政府都不约而同的对这个地带保持了沉默,我认为原因是保护了这个地带也是变相保护了官员们的权威的权利,就算群众对他们有不满或者知道他们有违法的地方也没有合法的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诉求。但是唐慧却打破了中国在这个地带的沉默和空白,唐慧多次就“被劳教”对永州劳教委提出诉讼,经过多次上诉最终胜诉,唐慧的所作所为可能有有失偏颇的地方,但是她的不断上诉让社会对“民告官”现象引起重视,这次她的胜诉不仅仅是她的权利得到保全,在我看来,更是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自身身份的重新认知。

  纵然政府已经开始注重与群众之间的交流通道,扩大了“民告官”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个人认为“民告官”这类事件就不应该存在受理范围,如果官民关系正常,那么官员犯了违法违纪的错误,群众自然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让法庭来予以裁决,何必要给群众的正常诉求加上固定的范围?现阶段来看,大家都认为“民告官”是一种挑战权威的行为,但其实民和官本来应该是平等的个体,平等个体个体之间的任何行为都是正常的,所以我希望有一天人们不会认为“民告官”是一种反抗行为,而只是一种合理的诉求方式。(文/邓绵安)

关键词: 民告官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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