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治潜行在公共资源下的“腐败”
发布时间:2014-10-29 14:27:41 文章来源: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王立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关停、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到期后收回等处置。

  此前,历史建筑和公园中办私人会所,可谓风行一时。此次规定中所严禁的形式,包括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从这些形式,可见侵占自然和历史文化等公共资源有过多么丰富的名目。

  任何一个地方,公共资源都受到特别的保护,其理由无非是服务于全体人民,乃至子孙万代的人民。因此要为之动用立法资源、执行管理的公务人员、执行法律的机关。但保护妥贴了,又化公为私,设私人会所,行会员准入,普通人不得入内,导致公共资源易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段时间以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虽然面上有所好转,但反弹压力大得很。在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更加隐蔽,甚至有领导干部坐公交、打出租去私人会所参加宴请享乐,以为这些会所有公园古建、深巷背街作掩护就可以瞒天过海。

  官商往来,勾肩搭背,有不避耳目的一面,也有不为人知的一面。去年以来,“八项规定”强推,私人会所成为官员享受去处,“会所腐败”引人注目。但这不是查禁私人会所的理由,私人会所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官员不得出入其间。但私人会所立于公共资源之内,就成了问题。规定公共资源不得设立私人会所,不过收回公共资源而已。依法治国、于法有据,给权力上套,给民众还权,作为绝大多数人所组成的群体,其利益始终是“公共利益”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应有的基石,既不容权力去侵害,也不容权钱交易所侵害。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体地位的意思。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是势所必然。

  (作者:谢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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