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华官员公然贪污索贿“坑”企业
发布时间:2015-06-11 11:40:56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一把辛酸血泪、一个破灭的梦想,浇筑出一个贪官枉法的故事。

  2013年6月21日,价值千万资产的河南西华县天源纺织有限公司被西华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化为乌有,毁于一旦。企业法人王俊才望着自己一手操办的企业竟然脆如碎瓦,顷刻解体,顿时心如刀绞、欲哭无泪,他无力地瘫坐在地上,呆呆地望着不公平的判决,久久不能站立起来……

  天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不仅破灭了企业缔造者的梦想,断了几百个员工的生路,而且给西华县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导致企业破产,是王俊才的无能,还是另有原因?

  然而,当人们追寻原因时,这桩官司的后面,却浮现出一个贪官枉法的故事!

  债务的形成和处理

  2007年,西华县红花镇上郭桥村农民王俊才敏锐地发现了纺织行业巨大的商机,便召集附近3位农民合作办起了本乡第一个棉纺厂——西华县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凭着王俊才的艰辛努力,这个投资上千万元的纺织企业办的红红火火,年产棉纱1400吨,年产值3000多万元,上缴利税90余万元,成为当地的一家明星企业。

  然而,2008年起,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使这个刚刚起步的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随之,部分股东开始动摇。先是李红櫈退出,随之郭保红也提出退出;不久后郭留喜也退出了。由于经商经验不足,法律知识的缺乏,股东退出本应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并且应当对每股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但是这几位股东退出,均是将其投入的股本抽出,甚至“还本付息”。最后股东只剩下王俊才一人。因王俊才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就写下欠条或者订立还款协议。此后,一系列诉讼、纠纷骤然引爆。

  2008年5月,先是西华凤祥棉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追要棉花款117万;随后,郭保红、郭留喜也就股权转让诉至法院。2010年,青岛胶南中纺机械厂也因纺织设备款提起诉讼。对于纷至沓来的诉讼,王俊才并未太在意,因为只要工厂在,只要工厂能正常运转,只要法院能够依法办案,这些欠款的偿还并不是大问题。

  蛮横的违法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多少人的丑恶行径。

  一个个判决相继生效,当事人也随之提出了执行。但西华县人民法院蛮横的执行行为,让王俊才一手创办的企业彻底毁了。

  见财起意,冯全生虎视眈眈企图吞并天源公司。

  天源纺织公司外欠西华凤祥棉业公司棉花款共117.24万余元。为了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5月西华凤祥棉业公司经理冯全生与王俊才达成协议:王俊才将企业交冯全生生产经营,以设备使用费每年20万元抵偿债务。冯全生掌管企业后,经营两三个月生意红火,每天利润近2万元。冯全生眼见纺织如此好的经营状况,心生歹意,多次提出将天源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冯全生,企图霸占天源纺织公司。王俊才不同意,为此双方又协议天源纺织支付20万元欠款,冯全生退出,其余款按还款协议执行。

  但当王俊才拿出20万元现金找冯全生,冯又提出要30万;王俊才找够30万现金后,冯又提出要50万。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王俊才,无奈王俊才拿出50万元满足冯全生的要求,冯全生退出经营。这一结果令冯全生怀恨在心,其要钱是假,企图长期霸占天源公司是真。为缓解经营资金困难,王俊才多方奔走在某银行拟贷款400万元,注入企业经营,冯全生听说后,把王俊才贷款的事搅黄,眼看到手的贷款飞了。冯全生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于2010年7月7日纠集本村村民80多人,带12辆车将天源公司121件棉花(价值19万元)抢走,将王俊才绑架。之后由于公安警察及时介入,才将王俊才解救。2011年11月9日,冯全书明明是抢劫并绑架王俊才,但西华县法院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冯全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歪嘴念经,西华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执行。

  2010年,冯全生的西华风祥公司的未执行欠款还有13.34万未执行,郭保正、郭留喜、青岛胶南纺机厂也申请执行。

  2010年7月7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王俊才的西华县天源纺织有限公司全套纺织设备。王俊才对此提出异议,西华县法院置之不理。

  被执行主体错误百出,法院我行我素。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和调解书,冯全生的西华凤祥棉业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是河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郭保红、郭留喜股权转让案判决书是王俊才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但西华县人民法院却裁定查封西华县天源公司财产,被执行主体完全错误,驴唇不对马嘴。

  西华法院为掩盖自己的错误,2012年6月20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以“笔误”为理由,将原2008年10月21日的调解书中的“被告河南天源公司”补正为“被告西华县天源公司”。我们不禁要问,西华县凤祥棉业公司的起诉状、开庭传票、调解书、执行申请书均列明被告系“河南天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这些能是笔误?

  对此,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驳回起诉,怎能通过裁定变更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规定明确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对个人欠债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西华县人民法院却将郭保红、郭留喜、青岛胶南纺机厂均是王俊才个人欠款,法院裁定查封公司财产有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51条——56条对被执行人在公司有股权时,应如何执行有明确规定,即: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天源公司上千万的财产,却让法院指定的一家没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了401万元,而且评估报告中竟然没有评估公司法人和评估师的签字(没有评估公司法人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并且在时间上这份评估报告也依然过期,西华县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王俊才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就拿着这么一份没有法律效应又过期了的评估报告作为执行依据把王俊才的企业给执行了(包括未进入这份评估报告内的资产),上千万元的资产就这样“蒸发”了。

  对以上问题,西华天源公司和王俊才以各种方式提出异议。2012年4月27日,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终止执行,但西华县人民法院对王俊才和西华天源公司的要求置若妄问,我行我素,悍然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将西华天源公司的全部财产拆抵还债。

  有奶是娘,谁给钱就为谁服务。

  西华天源公司除已执行的这几起债务外,另有65户户一百多人的外欠款共455万,天源公司出具的有借款手续,这些情况王俊才多次向执行人员陈述情况和提供手续、外欠帐人姓名、金额、地址、电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财产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西华法院对此置之不理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只为王全生、郭保红、郭留喜、青岛胶南纺机厂等债户“服务”,原因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明白。

  公然索贿,中饱私囊,法官丑行,昭然若揭

  西华凤祥棉业公司的冯全生申请执行的案件由原执行庭法官现行政庭长祁伟负责执行, 后经了解祁伟的奶奶是冯全生的姑奶,二人为表亲戚,在执行过程中,一是未经审查被执行人,明明是河南天源公司而错误执行西华天源公司;二是2008年11月25日对王俊才罚款两万元而祁伟入卷一万,另一万元据为已有,没有出具票据;三是2011年7月12日祁伟索要两万元未出具发票,2010年7月3日,祁伟又以不准王俊才天源公司生产为由索取1万元(打入祁伟妻子帐户,后经调查实为祁伟同学妻子的账户),事情发生后,祁伟叫上王俊才所在乡镇党委和村里两任新旧书记上门说情,让王俊才放祁伟一马,之前是祁伟不对,不该向王俊才索要钱财,看能不能在经济上对王俊才有所补偿;最后法院强制执行王俊才的企业后,执行款偿还债务所剩余的40余万元拒不支付给王俊才,公然据为己有。

  王俊才天源公司的执行工作后转执行庭刘海勇负责。刘海勇为掩饰执行中的种种程序和实体错误,威逼王俊才和天源公司出具手续,违法让天源公司承担王俊才个人欠款,向王俊才索取已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五张。这些空白纸签究竟如何使用,王俊才一无所知。任由刘海勇肆意妄为(有录音为证)。

  为掩盖法院执行中的种种恶行,执行庭多次以拘留王俊才的方式对王俊才施加压力。2013年春节前,执行庭人员用警车押解王俊才至项城拘留所,威逼王俊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天源公司资产。在项城拘留所滞留王俊才一天,王俊才坚决不同意法院违法执行。后执行庭不了了之。

  王俊才为收集材料反映情况多次向西华法院申请复印执行卷宗材料,但西华法院拒绝王俊才查阅卷宗。甚至法院杨院长指示让王俊才复印材料,执行庭段平德抗拒院长指示不准复印,这里边究竟隐藏不为人知的猫腻?

  当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俊才完全同意履行判决,且本案应如何执行,最高法院亦有明确规定。但西华县法院在执行中,用错误的执行方式把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上千万元资产的企业置于死地,法院意欲何为?一个有着理想抱负的农民能撑起这个企业有着太多的辛酸苦泪,西华人民法院恣意妄为将企业毁于一旦,公义何在?法律底钱何在?我们强烈呼吁有关各方对此予以关注,为一个走投无路的绝望之人讨回公道,为西华县的经济发展讨回一股力量!(作者:文/雪君)

  来源:http://csjj.union.china.com.cn/html/2015/tzzx_0610/29042.html

关键词: 西华 河南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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