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网输了官司赖账更失了信誉
发布时间:2014-12-22 15:33:19 文章来源:中国传媒联盟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乐讯时代 讯:导语:合同纠纷的案件近些年来并不少见,由此闹上法庭的新闻也屡见不鲜,最近潇月非凡公司和博客网公司的保证金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正确区分保证金和定金,并且一定要在合同细节中明确体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民事案件。原告为北京潇月非凡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潇月非凡公司),被告为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客网公司)。双方签订协议时,潇月非凡公司支付了10万的保证金,现双方合同终止,潇月非凡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但博客网拒绝,为此双方闹上法庭。两家企业为这场保障金之战,前后磨合了长达2年的时间,最后协商不成闹上了法庭。历时两年的保障金争夺战,随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宣判落下了帷幕。原告北京潇月非凡国际传媒公司,赢得了官司,但却输了本钱。原来这场争夺保障金之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被告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法院宣判的结果,及时归还潇月非凡国际文化传媒公司10万元保障金,所以到如今为止潇月非凡国际传媒公司,只获得了表面上迟来的正义。而实质上则是哑巴吃黄连,道不出心里的委屈。

  案情回顾: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法院的宣判结果,认为博客网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本案中,博客网公司认为该10万元具有定金性质,而潇月非凡公司主张该10万元是保证金。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保证金和定金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适用原则、目的等不尽相同。

  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将其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质物以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如前所述,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潇月非凡公司违约博客网公司不予返还保证金和博客网公司违约则双倍返还保证金的文字约定或意思表述,即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定金罚则性质和定金罚则约定。所以,应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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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在笔者看来,企业之间的合作有一些矛盾是十分正常,闹上法庭多为无奈之举。对与很多企业而言,打官司并不是在意金钱上的损失,更多的则是想要一个公道。被告本应在法庭宣判之后立刻归还原告10万元的保定金,并且传达自己迟来的歉意,可是却没有做到。这无疑是让奔波两年寻求公道的潇月非凡公司难堪,对潇月非凡公司的董事长潇月而言也是一种巨大的人格侮辱。作为公众人物潇月一直都以导演、慈善家、企业董事长的身份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之中,而奔波于这张官司的潇月也在这次审判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都是让人动容的,所以被告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蔑视国家法律和无视他人利益。由此可见,企业合作要明确好合同的细节,切勿让一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间隙。

关键词: 官司 信誉 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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