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交易进行当时”
发布时间:2014-01-13 14:04:47 文章来源:

  刑法226条并没有规定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交易进行当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并不是即时完成的,特别是大宗和标的物复杂以及需要持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决定了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是一个持续、间断甚至是长期的过程。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在交易当时的时间、地点以外的条件下实施暴力和威胁。所以简单的认为强迫交易必须发生在“当时”,是不客观的。笔者认为暴力、威胁行为只要是围绕特定的交易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论当时是否在均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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