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畅通新三板与交易所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31 00:00:00 文章来源:

  □本报记者 顾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机制。业内人士称,转板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到底该怎么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企业可自主选择转入市场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上述规则已为挂牌企业转板做出了相应的程序安排。

  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则上,运行发展规范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可更为便捷、高效地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进一步研究更为便捷、顺畅的衔接机制。

  提供市场化退出机制

  “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业内人士称,还不能将退市制度与此等同,未来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退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将有更多个性化的选择。根据企业意愿,可提供非公开转让、登记托管等相关服务;市场规模拓展到一定阶段,将根据需要在市场内部进行分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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